如果化粧品出問題, 公關及文宣是否須負法律責任?

廣宣及媒體公關人員,係公司之雇員,乃代表公司發布產品資訊,一般來說,其相關法律責任歸屬於公司。來自國外原廠的資訊,公司有查核真實正確之責,不能推卸。

除非,公關人員對於明知虛偽不實之資訊而為刊載,是可能被視為共犯的。(「國外原廠這樣寫」不是理由,在此是「你知不知道事實是什麼」?)

內部必須注意相關資訊發布前是否經過內部審核,有無紀錄,公司應設有發言人制度,所有廣告及媒體資訊應經發言人審閱同意發布後,以發言人名義發布,使責任歸向發言人代表的公司而非個人。

除非公司給予正式職務,媒體公關並不當然為公司發言人,可表明謹承命行事,僅對業務過失負責。

所謂業務過失,如未將日本原廠說明書之使用安全說明譯出印於中文版而致消費者損害;新聞資料誤引錯誤學術資料,未經查證;將明載已過期之化妝品試用品提供做媒體贈品或抽獎等情況,即使消費者或媒體不直接求償,公司內部亦可就實際因賠償責任所致之損失,對職責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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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化粧品出問題, 公關及文宣是否須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