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發 如何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原標題:如何守護“頭頂上的安全”(問診專家)

  高空拋物不僅威脅市民人身安全,還污染生態環境、危害公共秩序,必須得到治理。

  徐 駿作(新華社發)

  一段時間以來,高空拋物墜物致人傷亡事件頻發,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引發社會公眾高度關注。本報編輯部收到一些讀者的來信,讀者在表達擔憂的同時期盼加強治理,並提出意見建議。

  如何加大力度治理高空拋物墜物,守護好公眾“頭頂上的安全”?記者採訪了中國法學會、高校的法學專家,以及實務部門的法律工作者,回應讀者的關切。

  高樓拋物致人傷害后,公安機關應儘快查找肇事者

  山西太原讀者崔良平在來信中說,對於自己“頭頂上的安全”,他着實是不夠放心:家住一樓,經常看到樓上扔下來各種東西,兩個月內玻璃就被砸壞了兩次。有時小孩子正在一樓院子里玩耍,樓上就落下來小石頭、核桃等雜物。

  小到果核、塑料瓶,大到花盆、廣告牌等等,許多物件一旦從高空落下,就有可能變成傷人利器。

  高空拋物墜物的問題到底有多嚴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用一組數據進行了說明:“2016至2018年這3年,全國法院審結的高空拋物墜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因為高空拋物墜物導致了人身損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這31件里有五成多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實際上,進入訴訟領域的案件,只是其中的很小一部分。

  “想討說法,但不知道該找誰。”陝西寶雞市的讀者徐龍道出了許多受害者的無奈。他舉例說,今年7月,他的私家車頂窗被一塊石頭砸壞。他認為,這個部位被砸,只可能是高空墜物所致,但他停車的位置恰好處在監控盲區。“監控沒拍到是哪家扔的,也沒人主動承認,怎麼去查責任人呢?”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責任人難以及時查清楚,一是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有限,二是需要有關機關及時配合,通過多種方式把責任人找出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表示。

  讓有關機關及時配合,尋找責任人,也是很多讀者的呼聲。江蘇徐州市讀者梁振光在來信中說:“拋物者肇事的成本,和受害者舉證的成本是不對稱的。現在高層住宅樓十分普遍,住戶眾多,要普通居民一家家找違法者,太困難了。希望公安機關能及時介入。”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對於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法律規定,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分析,“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經常使人誤以為確定具體侵權行為人的義務是由受害人承擔,這會出現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後有關機關就不再管了,不再涉及刑事問題,不利於受害人保護。

  現實中,不少案例面臨這樣的困境。不久前,鄭州一兩歲女童被樓上拋下的牛奶瓶砸中受傷就是其中一例。孩子母親李女士向20戶人家詢問未找到肇事者,表示找不到肇事者將起訴整棟樓的業主。

  如何讓真正的侵權人受到法律的懲處?王利明表示,“在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情形下,通常涉及刑事犯罪,查明具體侵權行為人應當是公安等部門的義務,公安機關等機構有義務依據法律規定及時查明行為人,從而依法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並由行為人對受害人作出賠償。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建議增加規定高樓拋物致人損害后,首先由有關機關及時查明行為人。”

  物業應及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如失職失責要承擔相應責任

  物業管理不夠盡職盡責,也是高空拋物墜物頻發的一個原因。黑龍江大慶市讀者劉遠飛向本報反映,樓上住戶經常高空拋物,他向物業反映后,樓下只是多了張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單,情況並未真正好轉。

  湖北武漢市讀者孫芸談到物業不作為、不管用的問題,也是一肚子苦水。“有好幾次我上班的時候,眼看着滿滿噹噹的垃圾袋從樓上丟下來。跟物業反映了幾次,但問題還是沒解決。”

  遇到高空拋物墜物,與住戶聯繫緊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發揮何種作用?“房屋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時履行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管理義務,切實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中國法學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物業服務企業要盡職盡責,對高空拋物等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協助做好有關安全防範工作,對發生的安全事故及時採取應急措施。

  “高空墜物現象多發於居民小區,如果小區物業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時,依照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相關立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維護小區的基本秩序,保護業主的人身或財產安全。”山西大學法學院教授汪淵智分析,物業管理條例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

  “遺憾的是,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未能盡到安全防範義務,或未能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時,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上述立法未作明確規定。”汪淵智認為,應完善物業管理制度,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高空墜物責任人不明時的補充賠償責任。

  “目前,就物業公司整體而言,服務質量、服務意識仍然不夠。應當進一步地明確和加大物業服務單位的責任範圍。”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表示,除非物業公司盡到了法定義務、合同義務和注意義務。

  王利明認為,對於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的,無論是否能夠查明行為人,只要物業服務企業違反了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他舉例介紹,如公共區域內的牆皮有脫落、墜落的危險時,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及時消除該隱患,導致牆皮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責任;又如,在事故發生時監控探頭沒有打開,物業服務企業也是有過錯的。

  防範高空拋物墜物,法律和技術的手段一個也不能少

  許多讀者表示,普通居民最希望能做好事先防範,減少高空拋物墜物的發生,避免人身和財產損失。河北唐山市讀者薛為民認為,“完善的視頻監控系統是一個最直接的手段,它能起到很強的震懾作用,也能讓受害者更加便利地固定證據。”

  在杭州一小區,街道為防止高空拋物,就在技防上進行探索,安裝了47個特殊廣角攝像頭,將整幢樓的窗戶和陽台納入拍攝範圍。此舉得到小區住戶的支持。

  不少法學法律工作者也表示,應進一步加快“雪亮工程”建設,推進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建設聯網應用,實施“技防入戶”工程,充分利用技術手段做好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證據固定、留存工作;同時,鄉鎮(街道)、社區應充分發揮網格化服務管理的重要作用,對居民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及時排查整治有關安全隱患。

  “房屋建築物的窗戶、陽台以及道路邊緣與建築物的距離等,直接關係到高空墜物是否有發生的可能以及是否會傷及路上的行人,我國目前的有關設計規範只注重房屋空間、功能等的設計,未能充分考慮房屋使用安全問題。”汪淵智建議,制定科學合理的建築設計標準,從而堵塞高空墜物的源頭。

  完善相關法律,也是眾多讀者的共同看法。安徽合肥市讀者左崇年來信說,需要增強法律規制,明確高空拋物墜物的性質,提高違法成本。徐龍也認為,“假如那些往樓下亂丟東西的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觸犯法律,並且很難逃脫相應的處罰,他們一定會有所收斂。”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表示,高空拋物墜物雖是近年來出現的一個社會問題,但是愈演愈烈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缺少法律規制。雖然有法院判決的高空拋物墜物民事侵權賠償案例,但大多集中在民事責任的分配上。但是,此類民事判例並不能有效解決問題,尤其不能防範高空拋物問題。

  守護好公眾“頭頂上的安全”,技術和法律的手段都不能少。“在民法典立法過程中,對高空拋物墜物應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在刑法修正案中,在明確拋擲物品類型和重量、拋擲高度等條件的前提下,將‘高空拋物’行為作為刑事犯罪予以懲治。”法律專家建議。

(責編:孫紅麗、畢磊)【其他文章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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