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流動性頻獲政策支持 “流動性過橋”職能有望放大

  為充分發揮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完善證券行業基礎制度,證監會於7月5日發布了《證券公司流動性支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規定》)。

  證監會表示,雖然當前證券行業尚未發生重大流動性風險,但與境外金融機構以及境內銀行信託等其他金融機構相比較,證券公司缺乏穩定的長效流動性支持手段,相關基礎制度尚不健全。為防患於未然,國務院批准同意投保基金擴大使用範圍,在市場出現重大波動或者行業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對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實施救助。

  有分析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券商本身並沒有更多的“造血”功能,流動性獲得渠道相對有限,容易暴露風險。而且,受到此前銀行業突發事件影響,非銀機構流動性承壓。此次《管理規定》的出台是近期支持頭部券商流動性舉措的延伸,有助於緩解流動性分層對非銀機構的衝擊,能更好地支持券商發揮流動性供給橋樑的作用。

  6月份,多家頭部券商發布公告表示提高短期融資券餘額上限。東方金誠首席宏觀分析師王青對《證券日報》記者指出,在當前中小銀行自身受市場風險情緒影響流動性釋出能力受限的背景下,選擇頭部券商作為釋放流動性的橋樑,其原因在於,與銀行類金融機構相比,券商的市場化經營程度更高,風險識別與理性定價能力更強,能夠較快緩解當前針對非銀的“一刀切”、“齊步走”問題。並且,通過頭部券商作為流動性支持渠道,也可凸顯定向滴灌性質,能夠有效避免市場產生“大水漫灌”預期。

  整體來看,《管理規定》遵循全面性、審慎穩健、合理分配、救助與約束匹配四個原則。強調在使用投保基金進行流動性救助時,須嚴格限定使用情形、使用順序、使用程序,堅持“救急不救窮”“先自救再投保基金救助”“授權使用”等。

  同時,還明確了多元化的流動性支持方式,包括公司自救、股東支持、行業互助、投保基金救助。並明確,只有當證券公司通過自救或者其他市場化方式仍然無法化解重大流動性風險時,才可以申請使用投保基金。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投保基金的使用進行嚴格管理,包括在使用情形、使用程序、強化約束等多個方面作出限定和明確,以防範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

  值得關注的是,在強化約束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證券公司提供與擬使用投保基金金額價值相當的抵押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設置懲罰性利率,投保基金的利率應當高於市場利率的1.5倍以上;限定投基金公司用於流動性救助的資金,不得超過投保基金上年末餘額的80%,對單一證券公司的救助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投保基金上年末餘額的30%。

  上述分析人士認為,明確表示救助資金不得用於擴大除經紀、投資諮詢、資產管理、投行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規模,這也是對券商自身風險的管控措施。《管理規定》也完善了券商應對流動性風險的基礎制度建設。

(文章來源:證券日報)

(責任編輯:DF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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